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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30400106號
主   旨: 釋示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簡稱業務規則)第57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57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中心業務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係指由國內外公正、客觀及具公信力之機構所核發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之執照或證書,包括特許金融分析師(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A)、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Registered Financial Consultant,RFC)、財務風險管理師(Financial Risk Manager,FRM)、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等業務執照、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核發之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合格證書或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或其他符合前開條件機構所核發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測驗合格證書。
三、另本中心業務規則第57條第2項相關人員資格條件乙節,因涉及外匯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請參照中央銀行102年4月12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6583號函、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8月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36954號函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