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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04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301018231號
主   旨: 公告修正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如附件,施行日期依公告事項四辦理。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3年8月22日證期(發)字第11303523891號函、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29點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44點。
公 告 事 項:

一、為強化申請公司對員工薪酬制度之重視,引導申請公司適度提升員工薪資、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深化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爰修正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時應檢附由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永續發展】檢查表,將員工薪酬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最低起薪、平均薪資及加薪政策等,並與同業比較等相關項目)納入推薦證券商之評估項目。

二、又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3條規定,自114年起上櫃公司應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將其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爰修正本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時應檢附由簽證會計師填製之【內部控制制度檢查表-內部稽核作業之抽查】檢查表。

三、另依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第5項規定,實收資本額未達6億元之上櫃公司,倘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依規定增設獨立董事席次,至遲於114年底前完成設置。為使申請公司順利銜接適用前揭上櫃掛牌後之規定,申請公司如屬實收資本額未達6億元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並配合修正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時應檢附由推薦證券商填製之【董事職能及董事會運作情形】檢查表:

(一)於114年上半年申請上櫃者,倘申請時未符合規定,應出具承諾至遲於114年底前完成設置。

(二)於114年下半年申請上櫃者,應於申請時即符合規定。

四、有關前揭中介機構檢查表之施行日期,除公告事項一之中介機構檢查表自113年11月起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五、考量為因應公告事項二及三之114年新制,公司尚須一定作業時間,爰併提醒擬於114年送件申請上櫃之公司提前因應準備,以免影響送件申請上櫃時程。

附   件:

113010182311-1.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