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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400224751號
主   旨: 關於各類風險預告書之說明與揭露,得對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異化管理措施,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8月6日證期(券)字第1040023541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及10條之規定,投資人分為專業投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專業投資人)及一般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一般投資人)等三類,其有關風險預告書是否須簽署及指派專人解說,得依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異化管理如下:(一)專業投資機構:免簽署風險預告書。
公 告 事 項: 惟「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及興櫃股票」,考量其股東權益行使之特殊性,專業投資機構仍應簽署風險預告書,但無須經專人解說。
公 告 事 項: (二)專業投資人: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但可自行選擇無須專人解說。
公 告 事 項: 惟初次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外國企業來台上櫃有價證券」、「興櫃股票」、「黃金現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商品,證券商仍須派專人解說。
公 告 事 項: (三)一般投資人: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
公 告 事 項: 二、另有關風險預告書採電子簽章簽署部分,請強化簽署程序如下:(一)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公 告 事 項: (二)點選進入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公 告 事 項: (三)投資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證券商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風險預告書副本予投資人,投資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後始生效。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