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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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相關函文或公告之發布已採行「電子公文」形式多年,亦即不再寄發實體公文,債券相關公告係直接揭示於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市場公告」項下,相關函文亦透過「證券期貨市場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發送,各證券商應隨時透過本中心網站或電子公文交換系統查看債券相關訊息,避免遺漏重要事項。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1條規定,證券自營商相互間就本中心所指定之中央登錄公債進行買賣斷交易,應使用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電腦議價系統進行買賣,不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而附條件交易則不限定使用債券等殖成交系統。

證券商應填具「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證券商暨人員登記申請書」,發函檢附申請書向本中心辦理資料異動申請,相關申請書揭示於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業務服務證券商債券業務各類債券」項下的『等殖契約表單及注意事項』。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相關操作手冊均已揭示於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業務服務證券商債券業務債券交易系統相關文件」項下,證券商得隨時上網查詢及參考使用。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提供「報價組合」、「交易組合」等各項群組設定功能,證券商應事先於等殖系統「輔助功能系統維護券商組合設定」項下的『特殊組合』視窗,預先設定不欲交易之對象名單,當交易員點選到該名單中證券商所申報之買賣報價時,等殖系統將直接予以過濾,避免交易員與之成交。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於盤中僅揭示「公開報價」的資訊(報價對象超過70家以上的等殖系統參與者,謂之公開報價),剔除對少數特定對象報價的資訊。

證券商屆給付結算日時,應按本中心提供之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成交債券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之淨額,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

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第6條之1規定,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以交易標的次日參考殖利率或百元價格計算之應收付價金,為其期初金額;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以交易標的當日參考殖利率或百元價格加減交易雙方議定之擔保品市值調整數額計算應收付價金,為其期初金額。

證券商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8條及「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等規定繳納業務服務費。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電腦議價系統部分,按其每月買賣成交金額之百萬分之5為上限;比對系統部分,按其每月買賣成交金額之百萬分之2為上限,而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實際之費率,原則上由本中心每年以公告方式進行調整,證券商應自行注意市場公告訊息。

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第9條之1規定,證券商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第9條規定成交者,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當日下午4時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但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改帳應於成交當日上午10時前申報。


證券商應至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業務服務→證券商債券業務→各類債券→等殖系統借用資服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並於當日下午三點前提出申請,將申請書傳真至本中心(2365-7861),申請書正本請於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本中心。

相關系統之操作手冊已揭示於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業務服務證券商債券業務→債券交易系統相關文件」項下的『等殖操作手冊(2.91版)』,證券商得隨時上網查詢;例如出現「可動支餘額與央行不符」訊息,表示證券商所申報之登錄公債部位資料與中央銀行登錄債券系統之登載不相符,此時證券商應與其登錄公債清算銀行核對確認庫存資料並且重新申報正確部位資料如出現「債券代號不存在」訊息,表示證券商所申報之債券代號可能誤植,此時證券商應檢視媒體格式內容,並於修改後重新上傳申報。


證券商應於Tran01M上申報正確數字,並說明差異原因。若屬漏報,應詳細說明漏報日期、債券代號、利率、成交面額、成交金額及漏報原因等資料。

本中心已於105223日以證櫃債字第1050400061號函重申:『證券商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3條」規定,向本中心申報之債券成交資料須為證券商於營業處所之債券買賣,不得包含證券商於初級市場之承銷、認購或配售資料。』

依據上列函文,證券商以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參與投標中央政府公債,其得標取得部位屬初級市場交易,無須於Tran01Tran01M檔案辦理買賣申報。證券商委標或接受委標之得標部位取得或移轉,亦免辦理Tran01Tran01M成交資料檔案申報。

本中心91/11/22證櫃債字第4500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本中心法規規定債券附條件買賣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未規範是否得跨越領息日,惟證券商交易時應自行注意附條件買賣期間跨越債券領息日所產生之債息歸屬問題。

該期公債既已到期,得為買賣之交易標的不復存在,自不應做為附條件買賣之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