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問與答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提供「報價組合」、「交易組合」等各項群組設定功能,證券商應事先於等殖系統「輔助功能→系統維護→券商組合設定」項下的『特殊組合』視窗,預先設定不欲交易之對象名單,當交易員點選到該名單中證券商所申報之買賣報價時,等殖系統將直接予以過濾,避免交易員與之成交。
證券商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8條及「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等規定繳納業務服務費。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電腦議價系統部分,按其每月買賣成交金額之百萬分之5為上限;比對系統部分,按其每月買賣成交金額之百萬分之2為上限,而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實際之費率,原則上由本中心每年以公告方式進行調整,證券商應自行注意市場公告訊息。
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第9條之1規定,證券商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第9條規定成交者,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當日下午4時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但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改帳應於成交當日上午10時前申報。
證券商應至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業務服務→證券商債券業務→各類債券→等殖系統借用資服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並於當日下午三點前提出申請,將申請書傳真至本中心(2365-7861),申請書正本請於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本中心。
相關系統之操作手冊已揭示於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業務服務→證券商債券業務→債券交易系統→相關文件」項下的『等殖操作手冊(2.91版)』,證券商得隨時上網查詢;例如出現「可動支餘額與央行不符」訊息,表示證券商所申報之登錄公債部位資料與中央銀行登錄債券系統之登載不相符,此時證券商應與其登錄公債清算銀行核對確認庫存資料,並且重新申報正確部位資料;如出現「債券代號不存在」訊息,表示證券商所申報之債券代號可能誤植,此時證券商應檢視媒體格式內容,並於修改後重新上傳申報。
本中心已於105年2月23日以證櫃債字第1050400061號函重申:『證券商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3條」規定,向本中心申報之債券成交資料須為證券商於營業處所之債券買賣,不得包含證券商於初級市場之承銷、認購或配售資料。』
依據上列函文,證券商以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參與投標中央政府公債,其得標取得部位屬初級市場交易,無須於Tran01及Tran01M檔案辦理買賣申報。證券商委標或接受委標之得標部位取得或移轉,亦免辦理Tran01及Tran01M成交資料檔案申報。
本中心91/11/22證櫃債字第4500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