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申請流程及相關書件

一、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條件及流程如下:

(一)本國發行人資格認可之條件

一般條件

  1. 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之證券商。

財務業務條件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2. 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
  3. 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4. 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5. 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6. 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7. 最近一年未曾受本公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二)外國發行人資格認可之條件

一般條件

  1. 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即綜合證券商。
  2. 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前開子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亦為綜合證券商。
  3. 透過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指定該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權證之發行、履約及資訊揭露事宜。
  4. 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外國發行人,應先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

財務業務條件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2. 符合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3. 具有國際認購(售)權證業務經驗。
  4. 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主管機關處分。
  5.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淨值應達新臺幣一億伍仟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
    2. 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3. 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4. 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5. 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6. 最近一年未曾受本公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三)發行人資格申請流程

發行人資格申請流程

二、發行人申請本中心同意上櫃之認購(售)權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 國內標的權證 國內標的黃金現貨權證 國外標的權證
連結標的 上櫃股票、指數、ETF、臺灣存託憑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非股票期貨之期貨契約 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外國股票、指數、ETF、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單位 500萬~2,000萬單位 500萬~2,000萬單位 500萬~5,000萬單位
每一發行單位價格 不低於(含)0.6元
(增額發行不適用)
同左 同左
行使比例 發行人自行訂定 同左 同左
存續期間
6個月~2年
(牛熊證及期貨型權證:3個月~2年)
同左 6個月~2年
所表彰標的證券總發行額度限制 1.以國內股票及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其國內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之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單位)與現有其他已在本中心上櫃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相關除外股份後(已上櫃單位)之22%,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不得超過30%

2.標的為本中心公告之ETF,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3.以指數、期貨為標的之權證無發行額度限制。
申請日前一營業日黃金現貨保管機構受託保管之帳載餘額之100%。
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係指受集保算所委託保管黃金現貨之銀行,而其所委託保管之總餘額即為造市商之造市部位及投資人持有部位之合計數,即該商品的總市場規模。
1.以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其國內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之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單位)與現有其他已在本中心上櫃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存託憑證)已發行股數(上市單位)之15%。

2.標的為外國ETF,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50%。

3.以外國指數為標的之權證無發行額度限制。
發行類型 美式、歐式、上下限型、牛熊證、展延型牛熊證
(期貨型權證限歐式)
同左 1.歐式

2.不得為上(下)限型
結算方式 證券給付
現金結算
(期貨型權證限採現金結算)
實物交割
(交割最小單位為1台兩或其整倍數,未達1台兩之部分仍採現金給付。)
現金結算
1.現金結算

2.到期計算履約價值之基準,係以權證到期日下午6時前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依臺灣銀行當日外匯即期匯率收盤價之中價換算為新台幣據以核算。
標的證券範圍 符合本中心每季公布之權證標的 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應符合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3款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0條第6項之規定:

1.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所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2.且不得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3.標的為外國股票者,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市值不得低於5億美元(含),且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20%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1億股以上。

4.標的為外國存託憑證者,其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20%以上。

三、權證發行與上櫃流程:

權證發行與上櫃流程

四、權證標的證券查詢

國內標的

國外標的

五、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