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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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面額應與附條件交易之承作價款相同,請參考證券商公會107523日中證商電子第1070002678號函。

1.依本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6條第8項規定,證券商與專業投資人(不含專業機構投資人)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之標的,須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所訂之範圍,信用評等應達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目前為BB等級以上)。證券商與非專業投資人承作附條件交易之標的,其標的債券信用評等應達BBB+等級以上。

2.依本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10條規定,如嗣後因信評調降致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標準時,證券商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是以,證券商得在外國債券交易後發生信評未符合規定時,買回國內客戶所持有之該外國債券,並對境外經營業務之交易對象出售或結清所持有之部位,不得再出售予國內客戶。

1.證券商依本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證券商得於訂定延長交易時間有關之內部作業辦法後,延長其處所議價交易時間,並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告之。

2.另依本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15條「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依當地法令或交易市場慣例,履行交割義務」規定,故證券商與境外交易對手從事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應依當地法令或國際市場慣例辦理給付結算及留存交易憑證;與境內交易對象之交易,則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83條及相關表單辦理給付結算,並留存交易憑證或紀錄。

1.本中心業於1071112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16條之1,暨增訂本中心「外國債券發行資訊登錄與揭示系統收費標準」,並自1071112日起施行。

2.適用對象:本系統收費對象為辦理外國債券登錄之證券商 (以下簡稱登錄證券商),及買賣已登錄外國債券之證券商(以下簡稱買賣證券商),應依本收費標準向本中心繳付外國債券發行資訊登錄與揭示系統費用(以下簡稱登錄費用)

3.收費費率及期間:登錄證券商應自外國債券登錄日起,於該債券存續期間內,按月繳付新臺幣一千元之登錄費用,並以連續繳付十二個月為上限。

4.費用分攤措施:為符公平原則,登錄證券商以外之買賣證券商於前款登錄費用繳付期間,買賣已登錄之外國債券者,應自買賣日起至前款登錄費用繳付期滿為止,按月與登錄證券商平均分攤該債券每月之登錄費用。但證券商僅與境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業務之金融機構買賣已登錄之外國債券者,得免與登錄證券商分攤該債券登錄費用。

5.繳付方式及期限:應繳付金額每月月初帳列「業務服務費繳款收據」中,繳款期限及方式同業務服務費為每月20日前,各證券商亦可至單一窗口查詢金額。

6.其他應注意事項:

()本收費標準實施日前證券商已登錄及已買賣之外國債券,以實施日為其登錄日及買賣日。自登錄日或買賣日起算之期間,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債券到期日不足整月者,亦同。

()總行/總公司、OBU/OSU因業務單位別不同,各自依收費標準計收費用,惟因OBU/OSU多與總行/總公司為同一營業地址,故OBU/OSU應繳付金額併計於總行/總公司之業務服務費繳款收據中,不另行印製。

()因證券商自行登錄或申報資料錯誤,致已納入收費者,本中心將不另行退款。常見錯誤:

(1)以可辨認代碼先行登錄而未於取得正式ISIN CODE二日內向本中心申請更正,後續再以正式ISIN CODE申報交易資料,系統會以二筆外國債券計費。

(2)自行登錄不需事先登錄即可進行買賣之外國債券。

(3)當月申請刪除或修正tran10(E)不及本中心作業時間(建議在每月25日前提出,檔案格及書面資料均需填寫完整且正確)

()因證券商登錄或申報資料錯誤,致有漏計收費情事者,本中心將設算應補繳費用併入最近一期業務服務費繳款收據中。常見錯誤:

(1)證券商所登錄之債券到期日有誤,致未收費滿12期內已提前到期,經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或由本中心發現通知更正債券到期日後,應補繳先前未計收之費用。

(2)跨月申請新增補報tran10(E)交易資料。